(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小叁破坏电力设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小叁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862号罪犯杨小叁,男,1990年3月7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2012)深南法刑初字第7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小叁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1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杨小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七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小叁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5次;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小叁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其是累犯,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小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一日(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