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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法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韩君君与阿拉登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君君,阿拉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法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韩君君,男,汉族,1977年12月20日出生,住阿巴嘎旗。被执行人阿拉登,男,蒙古族,1983年5月7日出生,住阿巴嘎旗。本院在韩君君与阿拉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阿拉登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韩君君借款392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阿拉登的财产进行“四查”,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了解到被执行人阿拉登上有老下有小,且母亲有病需要治疗,自己打零工维持基本生活。阿拉登目前状况没有能力履行还款义务,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阿商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阿拉登于2014年10月30日之前给付韩君君的39250.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鹏  武审判员 呼  斯  乐审判员 塔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阿拉腾格日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