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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民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忠根与陈保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根,陈保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民初字第996号原告:李忠根,农民。被告:陈保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根与被告陈保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忠根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文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赖芒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