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二初字第01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杭州市乾龙电器有限公司与安徽驰纬电气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乾龙电器有限公司,安徽驰纬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1545号原告:杭州市乾龙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卦畈路266号,组织机构代码:71653118-7。法定代表人:李乾良,总经理。被告:安徽驰纬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19号。法定代表人:刘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乾龙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驰纬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安徽驰纬电气有限公司的5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安徽驰纬电气有限公司的5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担保人刘同春(身份证号:340822195703053719)名下位于合肥市金安花园11幢601室(房地权合包字第044892号)的房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