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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民终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徐国政与肖玖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终字第2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国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玖芳。上诉人徐国政与被上诉人肖玖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4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一审裁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的证据未经质证核实即认定真实,实属错误。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国政与被上诉人肖玖芳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提交《户籍证明信》证明被上诉人肖玖芳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意华广场11号楼2单元22710室。该证明合法有效。故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49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薛月琴审判员韩景录代理审判员董聚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刘文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