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6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黄振城与阳江市建安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阳江市建安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振城,阳江市建安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阳江市建安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670-4号原告:黄振城,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委托代理人:陈伟声,系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江市建安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负责人:林建新。被告:阳江市建安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区。法定代表人:黄廷惠。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关分亮,系阳江市建安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振城诉被告阳江市建安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阳江市建安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2元,减半收取为1781元,诉讼保全费1285元,合计3066元(原告已预交4946元,余款188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由原告黄振城负担。审 判 长 张文辉审 判 员 杨海芳人民陪审员 邓杏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晓云-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