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小随与高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随,高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高行初字第6号原告:张小随,女,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高城镇姚家套村。委托代理人:崔亮,男,1980年2月8日,汉族,高青县人,高青热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高青县至诚馨园小区。被告:高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高青县大悦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玉江,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继舜,山东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倩,女,1981年10月10日,汉族,高青县人,高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住高青县大悦路5号。原告张小随诉被告高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小随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小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张小随负担。审 判 长 薛明亮代理审判员 李向民人民陪审员 刘玉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 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