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同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02梁金辉、梁华杰与梁景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金辉,梁华杰,梁景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同民初字第50号原告梁金辉,男,汉族,化州市人。原告梁华杰,男,汉族,化州市人。上述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梁华振。被告梁景华,男,汉族,化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金辉、梁华杰诉被告梁景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金辉、梁华杰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撒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金辉、梁华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梁金辉、梁华杰负担。审判员 岑永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春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