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执行字第1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龙岩市茂康贸易有限公司与陈永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岩市茂康贸易有限公司,陈永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1105-1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茂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城东宝路1号15幢10号。法定代表人杨赛飞。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永盛,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永定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6日以(2013)××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永盛所有的闽F×××××号车辆一部。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永盛住所地及车辆均在永定县辖区范围内,本院于2014年3月7日委托永定县人民法院执行。永定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将被执行人陈永盛所有的闽F×××××号车辆拍卖归买受人汪丽昆所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永盛所有的闽F×××××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文 越审判员 廖 冰审判员 连 泳 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逸聪(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