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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耿民初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戴玉刚与曹凤波、姜海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玉刚,曹凤波,姜海芳,曹立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耿民初字第00451号原告戴玉刚,居民。被告曹凤波,居民。被告姜海芳,居民。被告曹立干,居民。本院受理原告戴玉刚诉被告曹凤波、姜海芳、曹立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戴玉刚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玉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戴玉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维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