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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关健华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关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1411号罪犯关健华,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8日作出(2013)江中法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关健华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关健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关健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次;2014年4月、12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关健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该犯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而其消费账户有巨额余款,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本院对提请对该罪犯减刑六个月的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关健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1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代理审判员  李衍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国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