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丽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曾成明与张小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成明,张小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丽民初字第36号原告曾成明,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丽岗镇低坑村委会低坑村6号。被告,张小红,女,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丽岗镇低坑村委会低坑村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成明诉被告张小红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会春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柏 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