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天津市阳光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田砚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阳光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田砚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05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阳光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北区。法定代表人冯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英梅,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田砚杰,男,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阳光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砚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49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田砚杰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天津市阳光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已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南执字第105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富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