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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民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冉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民初字第560号原告冉某某,女。被告韩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冉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冉某某承担。审判员  税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