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民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冉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民初字第560号原告冉某某,女。被告韩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冉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冉某某承担。审判员 税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