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杜民一初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淮北乾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改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乾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改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杜民一初字第00555号原告:淮北乾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胡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旭军,该公司副经理。被告:王改莉,女,1981年4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乾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改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北乾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纠纷已解决,原告淮北乾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乾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北乾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超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冰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