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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胡珉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037号罪犯胡珉,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韶关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9日作出(2004)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珉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4年12月24日作出(2004)粤高法刑一终字第92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胡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9年11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1年7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2013年4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0月2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胡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1次;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2月获得记功。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珉系严重暴力犯,犯罪时未成年,既有从严情节又有从宽情节,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广东省四会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其改造表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莫振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