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执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严克廷与成都天天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锦江执字第489号申请执行人严克廷,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成都天天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王小忠,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严克廷与被执行人成都天天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2014)锦江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严克廷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成都天天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成都天天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按照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至今,被执行人成都天天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成都天天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严克廷有债权,即被执行人成都天天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的528685.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未受偿。因申请执行人严克廷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院在此期间依职权亦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有关法律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认严克廷有债权,即被执行人成都天天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的528685.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未受偿。二、对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2014)锦江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丽红审判员 刘 娟审判员 陈正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