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佛法执字第5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周霞、周金琼申请执行黄雪勤、刘惠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霞,周金琼,黄雪勤,刘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佛法执字第584-4号申请执行人周霞。申请执行人周金琼。被执行人黄雪勤。被执行人刘惠玲。周霞、周金琼申请执行黄雪勤、刘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的(2014)清佛法民二初字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黄雪勤、刘惠玲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借款20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人周霞,付清借款20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人周金琼。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惠玲所有的座落在佛冈县石角镇振兴中路振兴花园××号楼×梯×××号房屋(产权证号码:××××);查封被执行人黄雪勤所有的粤××××小型汽车。在拍卖上述房屋过程中,申请人周霞提出申请暂缓拍卖。经查,申请人周金琼与被执行人协商,以让与债权的形式清偿了欠申请人周金琼的债务。现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周霞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实现申请人全部债权,本案暂无法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4)清佛法执字第5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光招审判员 范春晖审判员 蒋恩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帮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