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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1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韩肖红与刘军、刘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1792号原告:韩肖红,女,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刘军,女,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刘咏,女,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系被告刘军妹妹。原告韩肖红诉被告刘军、刘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高艳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肖红及被告刘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肖红诉称:2010年10月13日,被告刘军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息为2分,半年结息一次,被告刘咏对借款提供担保。时至今日,被告刘军仅支付至2013年6月份利息,之后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请求判令:1、被告刘军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21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起诉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2、被告刘咏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军辩称:借款是事实。原告韩肖红和刘咏当时是同事,钱是通过刘咏从原告处借的。借款本息被告刘军都愿意偿还,但现在没有钱偿还。原告韩肖红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借条1张,证明被告刘军借原告50000元,双方约定了利息为月息2分,被告刘咏提供了担保。被告刘军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刘咏没有进行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韩肖红与被告刘咏原系同事关系,被告刘咏系刘军妹妹。2010年10月13日,被告刘军通过刘咏向原告韩肖红借款50000元,被告刘军出具借条1张。双方在借条上约定月息为2分,半年结息,被告刘咏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款后,被告刘军按双方约定按期向原告韩肖红支付利息,被告刘军已向原告韩肖红支付利息至2013年6月5日。后原告韩肖红向被告刘咏索要借款,两被告没有偿还,双方产生纠纷。本院认为:被告刘军借原告韩肖红50000元,有被告刘军书写的借条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刘军依法应当偿还。双方在借条上约定了利息为月息2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咏对借款提供了担保,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韩肖红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6月6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时止按月息2分计算);二、被告刘咏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为790元,由被告刘军、刘咏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殷毅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