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858号原告:卢某某,女,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吴荣才,庐江县龙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宋功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荣才,被告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卢某某诉称:卢某某与周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无共同语言,周某某少有收入持家,夫妻感情不佳。自2012年7月,卢某某与周某某一直分居生活,现要求:1、与周某某离婚;2、婚生子由卢某某抚养,周某某支付抚养费。周某某在庭审中辩称:近年来,双方因外出打工而未在一起生活,但婚后夫妻感情尚可,故周某某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卢某某与周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5月8日,双方在庐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卢某某系再婚。2009年9月27日,双方生育一子名周某甲,现随卢某某父母一起生活。近年来,双方因相互交流、关心不足,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卢某某虽坚持要求离婚,但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卢某某、周某某的身份证各1份,证明双方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1份,证实卢某某与周某某系合法夫妻的事实;3、卢某某、周某某的当庭陈述。上述证据业经庭审质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足以证明上述所认定的事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卢某某与周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双方系合法夫妻。现卢某某虽坚持要求离婚,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加强必要的交流与沟通,互让互谅,卢某某与周某某是能够和好如初的,本院衡其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对卢某某要求与周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卢某某要求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功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婷婷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