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3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3038号原告孙某某。被告赵某某。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查,原告曾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5年2月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于同日准予原告撤诉并向原、被告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原告称被告于2015年4月22日至原告住所破门而入并盗走原告的诉讼材料原件若干,被告又于2014年5月12日破坏掉了原告住所的大门,原告向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居华阳路派出所报过案,但因为原、被告仍系夫妻,派出所无法处理上述案件。原告认为上述情况属于新情况、新理由,故其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并提交接报回执单证明其主张。本院认为,原告于2015年2月4日申请撤回离婚起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在六个月内不得提起离婚诉讼。尽管原告提交了接报回执单,但接报回执单上所记载的系原告本人自述,内容并未经过公安机关核实,原告所称的情形亦不属于离婚案件的新情况、新理由,故原告在撤回离婚起诉后未满六个月再次起诉离婚,于法有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