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行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赖秉祥与龙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秉祥,龙海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龙行初字第22号原告赖秉祥,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现住漳州市龙文区。被告龙海市公安局,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高坑村,组织机构代码00388454-2。法定代表人吴维加,局���。原告赖秉祥诉被告龙海市公安局交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同月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秉祥诉称,其是货车司机,在福建美洁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开渣土运输车,该公司有十二辆渣土车均具有建筑垃圾、砂石运输核准证,车斗严格按照漳州市渣土整治办公室领导小组的规定尺寸,没有加高加长,符合“割斗”车辆的装载标准。按照2014年1月22日漳州市渣土办、漳州市公安局等单位的文件规定,该公司十二辆渣土车可视为按要求装载,执法单位不作为一般货运车辆管理和处罚。2014年9月30日,其驾驶闽E/×××××号货车经过西港线榜山路段时,被龙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石码中队拦车重罚,罚款1500元、驾照被记6分。诉求撤销对其驾照记6分的处罚��定。被告龙海市公安局辩称,一、原告赖秉祥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调查查明:2014年9月30日10时50分许,赖秉祥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闽E/×××××号货车经过西港线榜山路段时,被执法民警当场查获,经地磅称重,超过核定载质量180.66%,原告在过磅单签字确认。执法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对原告作出处罚,即罚款1500元,驾驶证记6分。二、道路交通安全法严禁超载,而漳渣办(2014)1号文件也未明确允许“割斗”车辆可以超载运输。三、原告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超出诉讼时效。综上,认为该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驳回原告的起���。本院认为,龙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14年9月30日对原告赖秉祥作出龙公交决字(2014)第350681240101395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处罚当日将该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原告,且告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海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龙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原告于2014年9月30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赖秉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柯经辉审 判 员 许祥华人民陪审员 林 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