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4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田静与沈阳爱立德人工环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静,沈阳爱立德人工环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4700号原告:田静。被告:沈阳爱立德人工环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387号(1405室)。法定代表人:侯德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静与被告沈阳爱立德人工环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田静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田静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佟丹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