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执字第0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连云港金东方港口投资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易达酒业有限公司、陆国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执字第0475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金东方港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环城南路75号。法定代表人陈高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传斌,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连云港易达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黄海路5号。法定代表人陆国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陆国民。被执行人谢剑红。申请执行人连云港金东方港口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易达酒业有限公司、陆国民、谢剑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的(2014)连商初字第01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被告连云港市易达酒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连云港金东方港口投资有限公司本金人民币6439921.7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3年9月19日利息共计39万元;罚息自2013年9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6439921.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计算;未付利息的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计算)及律师费27.27万元;二、如连云港市易达酒业有限公司未按第一项履行,连云港金东方港口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就连云港市易达酒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原江苏省赣榆县)青口镇环城西路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号为3207211000150036000,他项权证号为赣他项(2011)第322号]和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原江苏省赣榆县)青口镇204国道西侧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赣房权证青字第××、Q00022858-1、Q00022858-2号,他项权证号为连房青他字第Q00018732号]在登记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陆国民、谢剑红对被告连云港市易达酒业有限公司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61135元,减半收取3056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云港市易达酒业有限公司、陆国民、谢剑红连带负担,于2014年10月20日前一并付给原告。因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易达酒业有限公司、陆国民、谢剑红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连云港金东方港口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4年12月31日,连云港市易达酒业有限公司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赣商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申请人连云港市易达酒业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于延亮执行员 宋跃成执行员 乔永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 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