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平湖支行与深圳市金佳禾生物医药有限公司、都会、鲁玉鸿、鲁小东、鲁浩夫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平湖支行,深圳市金佳禾生物医药有限公司,都会,鲁玉鸿,鲁小东,鲁浩夫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46-1号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平湖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负责人:陈育明,行长。委托代理人:齐坤东,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紫云,系原告职员。被告:深圳市金佳禾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都会。被告:都会,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鲁玉鸿,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鲁小东,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鲁浩夫,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深圳市金佳禾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及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平湖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16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581元(原告已预交人民币4581元),由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平湖支行承担。审 判 长 王小波人民陪审员 陈亚彬人民陪审员 黄飞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妙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