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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向红玲诉高宗海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红玲,高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837号申请执行人:向红玲,女,汉族,新疆大众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锦州东路。被执行人:高宗海,男,回族,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多斯鲁克路。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天民一初字第237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多斯鲁克路6号11栋1单元601室房屋的房产手续过户至向红玲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兰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蔺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