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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沼民二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孙洪全与白怀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全,白怀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衡桃沼民二初字第85号原告:孙洪全。委托代理人:石爱国,衡水市宝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怀勇。原告孙洪全与被告白怀勇因劳务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单双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洪全及委托代理人石爱国、被告白怀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洪全诉称:2013年11月初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承建位于衡水市桃城区站北路衡水火车站职工宿舍和餐厅部门土建工程进行施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原、被告口头谈好工程款数额后,原告便带工人进行施工,2013年11月底原告将被告安排的土建任务完工,并经验收合格,但被告未能结清原告工程款,欠原告26000元。2014年1月2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26000元欠条一张,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给付欠款。被告白怀勇承认原告孙洪全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对于被告主张在枣强工地原告多记73个工的情况,不属于本案审理内容,被告可另案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怀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孙洪全支付劳务欠款26000元。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单双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辛阳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