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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民抗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宋开珍与曾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抗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开珍,曾莹,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民抗字第00001号抗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宋开珍,女,汉族,1950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曾莹,女,汉族,1978年8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高新区。宋开珍与曾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涪法民初字第025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作出渝检三分民监(2015)2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邹 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明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