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段锦泽与山西通宝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锦泽,山西通宝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194号原告段锦泽。被告山西通宝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全,男,职务:该公司总经理。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平阳南路106号。委托代理人赵志方,山西通宝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段锦泽与被告山西通宝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锦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元,减半收取149元,由原告段锦泽负担。审判员 陈希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丽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