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监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申诉人许建中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刑事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宁刑监字第11号许建中:你因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一案,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石刑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你与杨金德、杨志军、冯世勇、冯新行、晋美玲、梁存龙之间的争议属民事纠纷;你没有非法占有借款的主观目的,也没有实施逃匿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你明知自己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后逃匿且数额特别巨大;你隐瞒自己无偿还借款的能力,以借为名骗取他人的财物后逃匿且数额特别巨大。你犯罪的事实有你本人供述、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借条及协议等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