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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奎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1455号罪犯张奎,男,1991年8月4日出生,土家族,出生地,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2012)穗番法刑初字第16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张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2月记功,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该犯的财产刑尚未履行,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本院对提请该罪犯减刑一年的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代理审判员  李衍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国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