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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建执指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杭州众安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杭州众安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怡可能源有限公司,浙江东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宋军宏,吴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建执指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讼代表人卢振声。被执行人杭州众安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志箭。被执行人浙江天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米燕。被执行人浙江怡可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林荣。被执行人浙江东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家发。被执行人宋军宏。被执行人吴敏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杭州众安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怡可能源有限公司、浙江东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宋军宏、吴敏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另案申请执行人郑惠饶向本院申请对浙江天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浙江天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项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