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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辽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X辉诉张X芳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辉,张X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416号原告:刘X辉,男,汉族,1989年7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俊杰,东辽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X芳,女,满族,1988年2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辉诉被告张X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X辉在本院尚未对此案进行审理时,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学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