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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5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姜恒丽与田振宇、刘媛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恒丽,田振宇,刘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569-1号申请执行人姜恒丽。被执行人田振宇。被执行人刘媛。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28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经财产调查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决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28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张其航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