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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潼民初字第01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潼民初字第01537号原告魏某某,女,196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1976年7月31日出生。被告刘某甲,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乙,女,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瑞松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人民陪审员  马新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文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