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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安天商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董登富与黎家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登富,黎家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安天商初字第194号原告:董登富。委托代理人:汪德胜,安吉县良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黎家勤。原告董登富与被告黎家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起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黎家勤立即归还原告借款9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王洪波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登富的委托代理人汪德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家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5年2月17日,被告黎家勤向原告借款9500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现原告向被告催讨借款,但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故诉请判令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黎家勤给付原告董登富借款本金95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黎家勤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洪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科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