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溧南民初字第00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邱阿强与陈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阿强,陈文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溧南民初字第00579号原告邱阿强。被告陈文涛。原告邱阿强与被告陈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袁群超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阿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文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阿强诉称,被告陈文涛于2015年4月15日向原告借款2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于2015年4月22日前归还,但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文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文涛于2015年4月15日向原告借款2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于2015年4月22日前归还。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归还,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陈文涛向原告借款2000元的事实有欠条及原告的陈述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在约定的还款期满前及时归还原告借款,引起本次诉讼,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2000元借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文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文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邱阿强归还借款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袁群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卜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