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朱成与马民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成,马民,范祖顺,李永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425号原告朱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骆毅,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丹梅,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民,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委托代理人王红云,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范祖顺,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第三人李永民,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立案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及第三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7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连 军 怀代理审判员 刘 哲人民陪审员 梁 木 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惠娟(兼)书 记 员 莫 莹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