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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执字第10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郑桂真与曹振喜、石春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桂真,曹振喜,石春,曹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聊东执字第1096-9号申请执行人:郑桂真,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曹振喜。被执行人:石春。被执行人:曹广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11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曹广军有工资收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石春的工资收入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小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