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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3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李清福诉谭万林,刘诗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福,刘诗芬,谭万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3847号原告李清福,男,195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合川区。被告刘诗芬,女,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合川区。被告谭万林,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合川区。本院在审理李清福与谭万林,刘诗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清福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清福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清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清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清福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董文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