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初字第02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2172号原告付某某,女,汉族,重庆市开县人。委托代理人谭成帅,重庆市开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良某某,男,汉族,住址同原告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要求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代 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砾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