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可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可明,徐贺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执字第00004-2号申请执行人:张可明。委托代理人:吴长青,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贺淼。申请执行人张可明因被执行人徐贺淼没有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海法事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履行返还被其非法留置的“皖马货2997”轮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法院强制被执行人徐贺淼返还“皖马货2997”轮、偿付(2014)武海法事字第00017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1000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义务的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能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分别于2015年5月14日和5月25日进行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贺淼放弃了对“皖马货2997”轮非法留置,签署了船舶交接书,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交付了“皖马货2997”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武海法事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件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徐贺淼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铭辉代理审判员 惠 林代理审判员 鄢 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忠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