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谭康荣与严兵权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康荣,严兵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户民初字第00357号原告谭康荣,男,1959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严兵权,男,1973年12月19日。原告谭康荣诉被告严兵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康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严兵权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康荣诉称:2014年10月16日和2014年11月17日,被告以经营服装生意资金短缺为由,分别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和400000元,并约定利息为二分(月息)。当日被告向原告打有借据,双方口头约定,只要原告需要用钱,提前10天打招呼。2014年12月原告急需用钱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避而不见,不予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2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严兵权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2014年10月16日、2014年11月17日,被告以资金短缺为由,分别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和400000元,约定利息为二分,并打有两份借据,借据分别载明:“借条严兵权今借谭康荣人民币壹拾万圆整¥100000.00元利息为贰分严兵权2014年10月16日”、“借条严兵权今借谭康荣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元利息为贰分严兵权2014年11月17日”。后原告要求归还借款时,被告避而不见。2015年1月19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本院依法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2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以上事实,有借条、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谭康荣持据索要借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严兵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谭康荣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22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020元,由被告严兵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阿英人民陪审员 苏 茹人民陪审员 李新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珍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