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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厉敏诉龚祖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敏,龚祖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661号原告厉敏,女,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任果,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洁雯,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祖德,男,汉族,户籍住址上海市长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厉敏诉被告龚祖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厉敏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龚祖德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厉敏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厉敏撤回对被告龚祖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281.25元,减半收取为1140.65元,保全费300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炜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