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厉敏诉龚祖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敏,龚祖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661号原告厉敏,女,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任果,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洁雯,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祖德,男,汉族,户籍住址上海市长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厉敏诉被告龚祖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厉敏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龚祖德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厉敏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厉敏撤回对被告龚祖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281.25元,减半收取为1140.65元,保全费300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炜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