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商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与钱旭中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钱旭中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126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住所地:金华市宾虹路999号102。法定代表人:许明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汪涛,浙江明其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乔曼,浙江明其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钱旭中。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与被告钱旭中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冰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