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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一终字第00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安徽高传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安徽天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高传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天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岳西县高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牛草山风电场项目部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终字第007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高传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湖社区吉园门面房S6号。法定代表人:胡曰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天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路1号山货大市场创业楼5楼。法定代表人:王文治,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岳西县高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青天乡青天村凉亭组001号。法定代表人:廖恩荣。原审被告:中铁二十四局牛草山风电场项目部,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青天乡老鸭村。负责人:王培松。上诉人安徽高传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因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5)岳民一初字第0057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基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就被告”管辖原则,本案应以上诉人的住所地确定管辖地法院。故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恢复原状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上诉人的住所地虽然在安徽省合肥市,但其他二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据此有管辖权,故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书 庆代理审判员 方   正代理审判员 潘 朝 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玲(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