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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一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江西莱德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陈德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莱德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德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德民一初字第724号原告江西莱德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喜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绍荣,江西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德平。原告江西莱德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德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莱德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绍荣、被告陈德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西莱德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5月8日,原告将物流港10幢1-4店铺租给被告经营小车维修,约定年租金21572元,第一年签订合同时付清。以后每年均在1月1日之前付清。此后被告除支付部分租金外,尚欠原告租金12195元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租金12195元及逾期支付租金的滞纳金1981元。被告陈德平辩称,对原告起诉的房屋租金数额有异议。被告于2012年3月1日开始租房。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即直接与物业打交道,与被告无关系,但是原告还收取被告物业费1466元,此笔物业费应该抵扣租金。另,被告还向原告缴纳了8000元押金,原告只抵扣了4000元。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日,原告将德安陆路物流港10幢1-4店铺租给被告经营小车维修,双方签订了《租房协议》,约定,租期为2012年3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租金每月每平方米15元(店铺面积为143.8平方米),当年租金为21572元;第一年租金在签订合同时付清,第二年租金于2013年1月1日之前付清。后被告出支付部分租金,尚欠租金12195元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租房协议、房租计算清单等证据佐证,事实清楚,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将租赁物店面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应依约定依法向原告缴纳租金。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原告应将其多收取的物业费1466元抵扣租金以及原告收取的8000元押金也应抵扣租金,因其未能提供抵扣租金的相关证据,故对被告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租金的滞纳金的诉请,因协议未约定,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德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莱德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店面租金12195元。二,驳回原告江西莱德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德平承担,此款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江西莱德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明审 判 员  周 宇代理审判员  汤成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