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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一初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河南亿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亿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一初字第00250号原告河南亿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2999号亿祥东郡幸福里A-6号。法定代表人李留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红,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争,男,34岁,汉族,现住焦作市。原告河南亿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亿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争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亿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张争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亿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河南亿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亚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云鹏第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