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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法执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方珊申与洛阳金灯商贸有限公司、王金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涧法执字第366号洛阳金灯商贸有限公司、王金灯:方珊申请执行洛阳金灯商贸有限公司、王金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涧民四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方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方珊支付借款200000元、利息1800元。(2)向方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另计。(3)负担案件受理费2186元,申请执行费2960元。以上共计206946元。开户银行:工行丽春支行户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