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再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安俊杰与被申请人鹿邑县财政局及鹿邑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安俊杰,鹿邑县财政局,鹿邑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再初字第1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安俊杰,男,194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鹿邑县财政局。法定代表人丁喜三,该局局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鹿邑县农业机械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安俊杰与被申请人鹿邑县财政局及鹿邑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俊杰不服本院1997年5月6日作出的(1997)鹿民初字第59号经济判决,和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9日作出的(2008)鹿民监字第2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周民申字第10号民事裁定,指令我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鹿邑县财政局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原审原告鹿邑县财政局撤回起诉处理。二、撤销本院(1997)鹿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案件受理费834元,由鹿邑县财政局承担。审判长 张玉梅审判员 荆武成审判员 李伍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翟玉冰 百度搜索“”